发布时间:2023-10-05 10:29:04
1、 企业新建、扩建、迁建加油站,应当先取得建站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持(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管理、规划、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3、 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当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交通、公安消防、环保、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等部门按照(成品油管理)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 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加油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5、 加油站经营者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